律师称三亚拘留裸泳者法律依据不足

2014年02月11日14:51  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春节黄金周期间,三亚市大东海被曝出现男子裸晒、裸泳行为,迅速引起极大关注。据悉,大东海沙滩从2002年就开始出现裸泳者,近年来渐成规模,多是来自内地的中老年男子。

  有裸泳者称,很多人裸晒、裸泳是为了治疗皮肤病;还有一些人纯粹是为享受回归自然的感觉。

  春节期间,有游客和居民向警方报警,认为在公共场合裸泳、裸晒是对他人尤其是女性、儿童的不尊重,希望政府禁止。

  三亚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说,三亚严禁公共海滩裸泳、裸晒行为,现场将安排警力进行全天无缝隙值守并劝阻。

  下一步,计划安装监控摄像头和喇叭,对裸泳、裸晒者进行取证和劝阻。不听劝告违反法律规定者,将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2月9日,海南省委书记罗保铭表示,在公共场所裸泳、裸晒有伤风化,绝不允许,不听劝阻的将进行拘留教育。

  法律解读

  北京市十佳青年律师、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凯律师认为,拘留裸泳者法律依据不足,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三亚市公安局关于坚决打击在公共场所裸泳、裸晒行为的通告》称,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中第23条规定与此有关: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很明显,三亚公安部门认为裸泳扰乱了公共秩序。但陈凯律师认为,尽管不雅暴露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但认定不雅暴露有一个很重要的考量依据,就是是否在不适当场合进行不适当暴露,导致其“影响腐坏所接触之人的心智”。

  从新闻图片上看,在三亚海滨浴场进行的裸露行为中,并无使人产生淫秽联想的可能,更没有必要去围观。

  围观更易致公共秩序破坏

  对于“裸泳导致围观”的逻辑,陈凯律师认为,反而是围观者导致了公共秩序的破坏。

  上世纪90年代初,先是有几个大胆的中国游客扭扭捏捏在夏威夷裸体沙滩的边缘徘徊几圈,后来发展到导游举着小红旗带领全团浩浩荡荡从裸体横陈的沙滩中央穿过,双方基本相安无事。

  但中国游客很快不再满足于到此一游,而想带点纪念品回去。于是当西装笔挺的游客站在裸泳沙滩上拼命按傻瓜相机的快门时,裸泳者们不得不自动组织起来。

  不久后在离沙滩两百米的地方竖起了一块牌子:“进入者必须裸体!”,或者以各种方式向进入裸体浴场的人身上溅水。

  很显然,围观裸泳者,其实是干扰了裸泳者的自由。

  律师建议

  应设立可裸泳浴场

  陈凯律师说,之前在大连、厦门、青岛等地都曾报道过裸泳事件,一概以“风化”视之,大有不妥。

  “风化”是随着时代不断变化的。100多年前的中国人认为,男女学生共读或一起游泳有伤风化,鲁迅曾撰文批评此观念;20多年前的中国人认为,男女朋友在公共场合手拉手是有伤风化;10多年前的中国人认为,婚前性行为、未婚先育有伤风化。

  在社会风化潮流中,国家的管理者、法律的制定者、规定的执行者一定要明白自己的位置、公民的权利和历史潮流的本位在哪里。

  陈凯律师说,不妨设立专门的可裸泳浴场,并在明显位置设立警示牌,告知即将进入的人该区域为裸泳区,让对裸泳持反对态度的人及时止步。既照顾到了裸泳裸晒者的自由,也关注了其他人的感受。

  如果此种做法能实施到位,不仅有助于将海南建成国际旅游岛,也是中国文明进步的一次机会。

  文/记者 汪红

(原标题:拘留裸泳者法律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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